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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行程,拒绝隔离,瞒报疫情,或涉嫌违法犯罪!

业翔民安 2022-05-13



近日,多地公安通报案例

有人隐瞒疫区行程、发热病情

拒不隔离,被立案侦查


例一

违反隔离规定,母女双双确诊!

房东被拘留五日


杭州西湖区某小区业主钟某某,于2019年11月将房子出租给武汉籍人员蔡某某。

1月22日,蔡某某母亲从武汉来杭州探望女儿,母女俩于1月26日下午在某商场购物,1月30日母女俩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现两人在西溪医院隔离治疗。


经公安部门调查,房东钟某某明知蔡某某母亲为重点疫区来杭人员,却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已涉嫌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蔡某某母女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还将根据有关法律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再次呼吁,广大出租户和疫区返乡人员,切实履行起报告和自我隔离的义务。当前,防控形势严峻,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您尽量减少外出、减少人员聚集。


案例二

隐瞒湖北行程,拒不登记

派出所开出了训诫书


近期

福建泉州丰泽区一女子

因湖北归来不登记

被公安部门教育训诫

……



据了解,丰泽街道源淮社区居民陈某于2020年1月底从湖北省咸宁市自驾车返回泉州,回泉后,未按规定到社区登记疫情高发地区出行史。在源淮社区民警、街道、社区网格工作人员及物业工作人员此前多次排摸访查时,陈某均谎称一直待在泉州从未去过湖北。


为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漏管,丰泽区区委政法委发挥统筹协调职能,街道、社区、物业公司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区公安分局主动进行协查,掌握了陈某近日到过疫情高发地区的事实。事实面前,陈某才不得不承认其确曾去过湖北,同意配合居家隔离。


 “鉴于陈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大量不必要的人力、时间消耗,以及可能产生的疫情扩散,2月1日深夜,丰泽派出所民警、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陈某家中,对陈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由丰泽派出所向陈某开出此次疫情发生以来丰泽区第一张训诫书对其 “不执行政府发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决定”的行为予以教育训诫。


案例三

隐瞒行程与症状,

欺骗调查走访人员

被立案调查




截至1月31日24时,西宁市已确诊9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例。其中,已向社会公布的确诊病例苟某的病例详情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当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四

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

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被立案调查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案例五

隐瞒行程、到处乱跑

被立案调查





实际上,从国务院同意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起

这一疾病的传染性、危险性

就已被官方认证,上升到法律高度

也就是说:得了这个病

就不再是自己的事

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行医学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二)被处以罚款甚至拘留。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因此,无论曾出入过疫区

还是有发热咳嗽

还是接触过感染者

都必须主动申报,进行隔离

这是为了大家好,也是为了自己好

心怀侥幸、拒不申报

最终的结果只有一个: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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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发出重要通知(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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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翔安区谁执法谁普法

审核\袁晓敏

翔安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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